关于对安通国际株式会社等4家公司在中日航线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日航线市场秩序的监管,交通部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2006年第38号),强调航运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公告》的发布对规范中日航线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交通部水运司会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对上海地区的中日航线市场进行专项整顿。经调查核实,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德翔航运有限公司、浩达船务有限公司、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中日航线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经营行为,交通部依法对这4家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现将处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安通国际株式会社(ONT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INC.) 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在中日航线上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承揽货物,妨碍公平竞争;委托不具有国际船舶代理资格的“大连集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承揽货物、代结运费等服务;作为外国班轮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自行签发提单。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国际海运市场秩序,对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处理如下: 1、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40条规定,对安通国际株式会社采取限制班轮航班数量的措施,自2007年12月17日起一年内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港口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中日班轮航线、航班或舱位。 2、责令安通国际株式会社终止与“大连集瑞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该公司在其他口岸存在的委托不具有国际船舶代理资格的公司开展业务的违规行为,应同时予以纠正,并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部水运司提交纠正情况的书面报告。 3、对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在中国境内违规自行签发提单的行为,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44条规定,给予安通国际株式会社10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二、德翔航运有限公司(T.S. LINES LIMITED) 德翔航运有限公司在中日航线上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承揽货物,妨碍公平竞争。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40条规定,对德翔航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班轮航班数量的措施,自2007年12月17日起6个月内在上海口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中日班轮航线、航班或舱位。 三、浩达船务有限公司(FAIR WIND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交通部水运司在2007年初已对浩达船务有限公司在中日航线涉嫌以“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进行书面告诫,鉴于浩达船务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5月起实际停止航线经营活动超过180天,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18条规定,决定注销浩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CHUGAI INTERTRANS CO.,LTD.) 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日本注册的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规定。今年7月份,交通部水运司已向该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终止业务,并接受调查,但该公司拒绝调查,至今未按要求提供调查材料,且该公司在上海的业务联络点“上海联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继续违规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如下: 1、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43条规定,对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处以20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对该公司拒绝提供调查材料行为,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53条规定,处以5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两项处罚合并执行25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2、对“上海联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予以告诫,责令其停止使用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单,并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查封中外通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空白提单和签单章。
交通部水运司 2007年12月18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2006年09月30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便利的海上运输服务。但在国际海运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中日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反复出现不规范的价格竞争行为,甚至出现“零运价”、“负运价”,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以中日班轮航线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一、凡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国际海运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国际海运业务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在会计帐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以及其它损害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口岸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监管,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应进一步强化自律约束机制,规范国际海运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四、交通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对本公告发布后仍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的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消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各有关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交通部水运司 特此公告。
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